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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修订)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参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具备实施条件且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最高可以提取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用于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最高可以将成果形成股权的百分之七十,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及时实施转化;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提前两个月告知本单位后,在不变更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并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百分之七十;成果完成人与本单位就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强上市公司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有计划地推荐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上市前的辅导,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

  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专业科学技术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对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鼓励省内外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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