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5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决策与管理、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科教兴鄂、人才强省战略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湖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