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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峰福(峰南段)电气化铁路行车安全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峰福(峰南段)电气化铁路行车安全的通告
(闽政文〔2009〕3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峰福电气化铁路架设在铁路线路上空的接触网带有 2.75 万伏高压电。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行车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如通过导线、绳索、水流等物)接触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包括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不得进入接触网周围2米以内的危险区,不得攀登接触网的线杆、铁塔或者在其旁逗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的行为:

  (一)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或者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 20 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攀越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六)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七)拆盗、损毁、移动电气化铁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四、禁止人、畜和各类车辆从电气化铁路线线路两侧缺口、其他防护设施缺口处横穿线路和逗留。

  五、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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