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失效]

  环保部门监督肇事单位清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事故发生后疏散人员的安置工作;
  保险机构按规定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调查和总结
  5.3.1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国家、省组织调查,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3.2总结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环境污染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后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监督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6.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单位)的通讯方式,提供联系方法,保障通讯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应急队伍,编写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队伍的职责、工作方式以及资金保障。其中重点隐患单位的应急预案须报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备案并纳入市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库接受统一指挥调度。
  各有关单位应保障本部门应急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统一调用。
  6.2.2资金保障
  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按规定使用、管理应急行动经费,定期向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6.2.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要加强专家咨询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库,并使该库与国家有关部门数据库建立联系,保证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得到所需的信息。
  市科技局和有关部门应联合立项,开展青岛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建立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物的动态数据库,加强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有关技术及事故预测、预防、预警方法的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污染事故的评估和决策水平。
  6.3 宣传、培训与演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