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环境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污染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2.2扩大应急
当事故发生现场的污染程度不断加剧,超过预警的级别后,环境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启动总体(上报启动上一级预案)应急预案。
4.2.3社会动员
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根据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程度、波及范围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报请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4.3 新闻报道
4.3.1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青岛市相关规定,由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4.3.2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由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人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传播和发布相关信息,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
4.4应急结束
4.4.1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装置已处于安全状态;次生、衍生事故和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有关部门已采取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污染的有效措施;已责成或通过了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环境恢复计划,环境质量正处于恢复之中时,根据环境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和环境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由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应在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污染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污染事故做出评估,制定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