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或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报。
4.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启动预案的条件:
根据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参加市环境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由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向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汇报,经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市环境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专业组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环境污染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按照逐步升级程序,首先由肇事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险,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险情状况,如属饮用水源地污染、突发性放射性污染事故或肇事单位非正常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污染事故,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立即做出响应,经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并指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2)当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警后,如果不能确认事故发生现场的状况,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立即派应急专业人员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核实信息,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待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现场专业人员负责协助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汇报现场信息及建议。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应根据污染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尽快做出判断,如果可能导致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肇事单位先行启动本部门预案,同时应立即向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详细汇报事故情况,经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当接到相关部门要求参与处置其它事故衍生的污染事故通知时,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应视其污染程度初步判断级别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启动相应预案,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应根据启动预案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4)当接到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要求参与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时,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应根据上级的通知开展工作。
(5)凡属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境污染应急办公室除及时向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外,在48小时之内将环境污染事故以速报的形式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省环境保护局。报告内容为: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②造成的影响和后果;③波及的范围;④处理措施;⑤联系人和联络方式;⑥责任单位事故报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