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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失效]

  1.6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的应急处置,以及青岛周边地区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可能波及青岛地区时的应急处置行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青岛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该指挥部在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批准发布青岛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级别;
  (2)批准启动青岛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对青岛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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