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环境污染引起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事件使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及近海海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
(5)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的;
(7)其它经过认定的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环境污染引起100人(含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事件使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5)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7)其它经过认定的环境污染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政府领导原则:市政府统一指挥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高效的污染事故处置系统。
1.5.2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力量不足时可请求有关部门和上级进行支援。
1.5.3以人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和抢险救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尽可能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1.5.4快速高效原则: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响应行动的速度和效率,快速高效地提高应急处置的成功率。
1.5.5资源共享原则: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应互相支援,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发挥各部门的特长,避免资源的重复配置,减少资源的浪费。
1.5.6科学决策原则:提高决策科学性、准确性,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行动提供根本保证。
1.5.7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市、区(市)两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体系。
1.5.8预防为主原则:把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