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3日)废止青岛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青政办发〔2006〕34号)
1.总则
1.1 预案编制的目的
为确保青岛地区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各部门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参与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在事故发生后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的扩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类型
环境污染事故主要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含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电磁辐射及放射性泄漏污染事故等。
1.3 青岛市环境污染事故特点及发展趋势分析
青岛市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以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发生时引起的环境污染为主,污染物非正常排放也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原因之一。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地震、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和森林火灾。事故灾害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矿山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海上交通运输事故、火灾、燃气事故和供排水事故等。
根据青岛市化工、石油、橡胶行业所占比重较高,港口吞吐量大的特点,我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隐患有化工行业中化工生产设备、化工原料储藏设备、化工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和排放;陆地和海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船舶溢油;危险化学品和储油罐在仓储过程中发生的泄漏;建筑装潢材料失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核放射性物质的泄漏以及放射源失控(源丢失或失火);大型制冷设施制冷剂的泄漏等。
在上述的重点行业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可能排放和泄漏的主要污染物有危险化学品(其中主要包括氯气、光气、氨气、氯化氢、硫化氢、石油类、有机农药、城镇燃气、石油液化气等)和放射性物质。
1.4 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