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法律顾问应按下列要求履行职责: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法律顾问应按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
(二)对市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前7日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三)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市政府及法律顾问团相关会议需要法律顾问列席或参加的,法律顾问应按市政府法制办的通知到会并发表意见;
(五)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团团长召集法律顾问会议集体研究,并以法律顾问团名义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意见;
(六)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应经法律顾问团团长审查签批后再报市政府;
(七)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办理诉讼、仲裁、特定事项调查等具体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或出具证明;
(八)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九)就法律事务对外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发表意见,应事先取得市政府书面授权;
(十)法律顾问受聘期间,未经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同意,不得接受对方或第三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利害冲突关系的法律事务,已经接受的委托应予解除;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托办理前述事务的,应当先行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十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五、法律顾问的解聘
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评议考核。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解聘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并对外进行公告:
(一)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本通知第四条第(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
(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招摇撞骗,对市政府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