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且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泸州市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只要自愿参加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领取《免费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卡》,到批准许可的婚前医学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五、婚检政策
(一)婚检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规定,我市婚检服务机构为各级妇幼保健院。各区县可按照《
母婴保健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确定其他服务点,并按程序审批,同时向社会公告。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及取得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才能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二)婚检项目: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血压、五官、心、肺、肝、脾以及内外生殖器)、常规辅助检查(血常规、胸透、尿常规、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梅毒筛查、淋病、艾滋病和白带常规)。特殊自费检查项目根据医学建议和自愿原则确定。
(三)收费标准: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经测算每对约需220元)。
(四)检查经费:农村和城镇自愿参加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检查费用全部免费。三区四县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自行解决。市财政对三区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比例和资金的结算方式由市财政局近期另行下文。
六、工作流程
1.自愿参加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个人近照,在婚姻登记部门领取《免费婚前医学健康检查卡》,到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设立婚前医学检查人性化咨询门诊及绿色通道,做到场所独立、标识清晰、简便快捷。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要在醒目处制作永久性婚检流程图,按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指导,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对传染病在传染期和其他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主检人员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患有严重遗传性、重要脏器或《
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疾病的,主检人员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并加盖公章,认真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帮助受检者在知情维权的基础上做出适宜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