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标准,强化责任,高起点、高质量、精细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居住区和单位绿化
(一)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2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居住区的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
4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基本绿化,绿地分布均匀,布局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高层绿化。
5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绿化配套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舒适,反映良好。
6居住区内居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能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基本杜绝违法行为。
(二)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1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绿地率提高1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高1平方米,做到泥土不见天。
2绿化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紧密结合,有创新、有特色,乔、灌、草配置科学合理,形成优美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整洁。
3养护管理得力,居民绿化意识较强,无违法行为发生。
(三)绿化达标单位标准
1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1)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
(2)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3)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的方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3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4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充分运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生态特性的植物,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最大限度地进行垂直绿化、高层绿化,工作、生产环境整洁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