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修正,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科协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科协的行为,发挥科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应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献身科教兴国的伟大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科协应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 科协应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重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在全社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
第六条 科协应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七条 科协应发挥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学科齐全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人才集中的优势,开展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内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