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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尚待健全和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有关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具体监管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这一过渡时期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当前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关于食品加工小作坊。

  在省相关配套法规或规章出台前,有关部门对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监管,按以下分工规定执行:

  1.前店后坊式的小作坊(现做现卖)

  (1)提供现场就餐的,以及既提供现场就餐也提供外卖的,由卫生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2)不提供现场就餐,仅供外卖的,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签署准入意见)和营业执照。

  2.非前店后坊式的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

  对列入政府批准目录,基本条件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附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卫生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签署准入意见,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卫生部门要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卫生条件的审核工作。

  (二)关于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

  按照国家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7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规定,对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的,由卫生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准入意见,再由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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