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两年以上。
(三)受聘于一个建筑业企业。
第八条 申请参加建筑员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取得考试资格。
第九条 参加建造员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执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专业
第十条 建造员的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5个。每人只能取得其中1个专业。
第十一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员应按照专业执业。
(一)取得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员可担任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钢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土石方、防腐保温、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园林古建筑、高耸构筑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体育场地设施、特种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二)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员可担任市政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体育场地设施、城市照明和城市园林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三)取得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员可担任石油化工、建筑智能化、消防工程、电梯安装、环保、防腐保温、电子、电力、机电设备、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员可担任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设施、桥梁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五)取得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建造员可担任水利水电、航道、河湖整治、堤防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建造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建造员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造员只能在建筑业企业注册和执业。
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是建造员的执业凭证,由建造员本人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