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厅2009年8月17日印发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造员的管理,规范建造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造员的考试、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造员,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证书、执业印章、执业信息卡,担任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造员的考试、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员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建造员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公室)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 注册办公室负责编制建造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员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建造员执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