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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9〕366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南京电监办、省能源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适当降低上网标杆电价。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将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8分,调整后的燃煤机组脱硫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43元。

  (二)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上网电价高于原标杆电价的电厂,同步下调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低于原标杆电价且高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统一到调整后的标杆电价;上网电价低于调整后标杆电价的电厂,本次不做调整。

  (三)降低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我省非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燃煤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58分。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分。

  三、为解决我省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国家同意在销售电价中加收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分,收取的范围与国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相同。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每千瓦时3.1分。本次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用户的电价标准见附件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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