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组织构架
1、在远郊区县成立由市律师协会和本区县推荐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组成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负责为区县政府依法决策、调处疑难纠纷、重大信访接待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依托司法所设立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聘用专职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为乡镇政府、辖区农民、农村经济组织等提供法律服务。
3、依托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法律服务室,人员由人民调解员和法律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组成,并定期组织律师、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等上门开展流动性服务。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队伍组成
1、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组成人员为执业律师,由市律师协会和区县司法局负责推荐,区县政府选聘,人员数量根据区县政府需求确定。
2、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要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区县司法局负责招录和聘用,配备人数根据辖区面积、人口以及法律服务需求确定,但不得少于2名。辖区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司法所的组织、协调下,要积极参与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村级法律服务室由固定服务人员和流动服务人员组成。固定服务人员可由村人民调解员、大学生村官兼任,每村至少明确2名固定服务人员,流动服务人员由辖区内专职公益法律服务者、律师、公证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定期进村服务。
4、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城区律师到郊区农村进行服务,给农村法律服务提供业务工作指导和支持。
(三)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农村公益法律服务要在以下方面做好服务工作:一是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如为经济合同进行把关,为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二是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服务,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代理、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等;三是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如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四是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依法行政建设提供服务,如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等。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1、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工作职责:
(1)为政府依法决策服务;
(2)参与信访接待;
(3)协助政府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4)为政府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把关;
(5)为区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类事务服务。
2、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