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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家、省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财务、信访、外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族政策实施意见和法规草案;对本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有关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的认定、恢复和更改工作;参与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庆祝活动。
  (三)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
  (四)财务处。
  监督管理省级民族经费及专项经费;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财务工作;承担民族经费投放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跟踪调查及综合评估工作。
  (五)经济建设处。
  参与拟订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有关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的有关工作;参与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专项经费的管理和扶贫工作。
  (六)文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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