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0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全省性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职责。
(六)加强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指导全省民族工作,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起草有关民族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