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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卫生信息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卫生信息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哈价函〔2009〕96号)


市卫生信息学会:

  你学会《关于哈尔滨市卫生学会申请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1、你单位属于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自愿参加的培训和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2、收费标准由你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能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培训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或把本部门正常的代理、咨询等工作职能变为有偿服务。

  4、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税务发票。

  5、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接受监督。

  6、此复函试行期一年,到期或需变更须及时提出申请。

  7、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将依据《价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及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服务)收费备案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服务)收费备案表

单位名称

哈尔滨市卫生信息学会

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64号

收费资质(资质名称及证书号)

事证第123010000747号、收费许可证

联系人

腾彦

电话

84586199

培训(服务)项目

培训课时

收费标准

(元/课时)

收费额

(元/人.期)

备注

卫生部、市局网络系统应用

36

5

180.00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卫生部新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基础工作及统计法讲座

21

5

105.00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社区卫生信息系统业务应用

15

5

75.00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卫生局业务办公系统使用

15

5

75.00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网络安全及应急预案制作

12

5

60.00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业务咨询及服务

协商议定

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物价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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