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卫生信息学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哈价函〔2009〕96号)
市卫生信息学会:
你学会《关于哈尔滨市卫生学会申请收费项目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1、你单位属于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自愿参加的培训和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2、收费标准由你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能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培训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或把本部门正常的代理、咨询等工作职能变为有偿服务。
4、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税务发票。
5、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接受监督。
6、此复函试行期一年,到期或需变更须及时提出申请。
7、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将依据《
价格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及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服务)收费备案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服务)收费备案表
单位名称
| 哈尔滨市卫生信息学会
| 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红霞街64号
|
收费资质(资质名称及证书号)
| 事证第123010000747号、收费许可证
|
联系人
| 腾彦
| 电话
| 84586199
|
培训(服务)项目
| 培训课时
| 收费标准
(元/课时)
| 收费额
(元/人.期)
| 备注
|
卫生部、市局网络系统应用
| 36
| 5
| 180.00
|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卫生部新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基础工作及统计法讲座
| 21
| 5
| 105.00
|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社区卫生信息系统业务应用
| 15
| 5
| 75.00
|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卫生局业务办公系统使用
| 15
| 5
| 75.00
|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网络安全及应急预案制作
| 12
| 5
| 60.00
| 每期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业务咨询及服务
| 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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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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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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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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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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