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
(四)大力拓展善款募集渠道。各级民政部门、慈善组织要进一步加强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积极组织倡导其开展捐赠活动,为慈善事业募集更多资金。充分调动、引导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奉献爱心,为扶危济困和慈善救助不断贡献力量。主动与信誉好、实力强的国际、国内慈善机构对接,争取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发展长期合作,努力吸引更多善款,不断做大做强我市慈善事业。加快内引外联步伐,努力推出新的合作项目,创造性地开展资金募集工作,实现慈善救助新突破。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捐助活动
1、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自2009年起,每年11月份在全市集中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倡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校和部队干部职工每人自愿捐献一天的工资收入;生产和经营性企业(含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除职工自愿捐赠一日的工资收入外,企业自愿捐赠一日的净利润,多捐不限。
2、积极发展冠名慈善捐赠。将所捐资金冠以认捐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由认捐单位或个人按认捐资金增值数额(增值数额一般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或协商确定)分年度逐年支付给慈善组织,直至达到认捐资金全部数额。
3、接受分期捐赠。认捐单位或个人承诺捐赠款物,可一次性给付,也可出具认捐书,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给付。
4、抓好日常性捐助工作。在组织规模性、项目性捐助活动中,要创新捐赠方式,积极采用网上银行、电话通讯等现代手段,为群众捐赠提供方便。在加强管理、保证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在部分银行、商场、宾馆、饭店和铁路、公路、民航候车(机)站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方便群众随时捐款。
5、组织多种形式的慈善募捐活动。积极与明星、社会各界名流和名家联盟合作,开展主题和形式多样的慈善义演、义卖、义赛募捐活动,广纳善款。
(六)规范管理社会慈善募捐行为。全市社会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组织管理,慈善捐赠工作由经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负责实施。慈善公益组织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慈善捐赠日常工作,负责慈善款物捐赠具体事宜。全市性社会募捐活动,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市级慈善组织负责承办。举办慈善义演、义卖、义赛等募捐活动,须报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备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的社会募捐活动。对借用慈善募捐名义进行非法筹资牟利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