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
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要求,严格禁止基层医疗机构贷款行为和限制公立医疗机构贷款行为,坚决扭转盲目贷款建设倾向。
(五)按照《河北省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冀卫规财字〔2007〕2号)要求,规范项目建设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六)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要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案件,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5月)
1.工作任务:主要从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标准、工程招投标和采购、工程安全质量和投资控制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对卫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
2.工作措施:
(1)建立“阳光工程”监控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认真查找工程项目的监控重点。把工程建设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纳入廉政风险查找范围,重点抓住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质量管理和资金安排使用等关键环节和部位,找准找全可能产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分级,找出监控重点。
(3)制定预警、防范和监控规则。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流程,细化每一项权力行使时的程序和规则,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监控对象和重点,对重要权力实施起点、过程和结果监控,保证权力按规定“轨道”运行。
(4)保证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全省卫生系统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河北省卫生厅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物资设备“阳光采购”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
(5)严格考核奖惩,完善监控机制。将工程建设权力运行情况的评议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效能建设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追究问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部署,认真自查、清理,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及时予以纠正。各地要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逐级上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于2010年5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开展督导检查,指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