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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治理范围与各级职责

  治理范围: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卫生建设项目,重点是扩大内需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辖区内中央、省级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指导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卫生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二)设区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和辖区内中央、省级、市级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卫生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三)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作任务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卫生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卫生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定、上马项目。

  (二)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三)未经审批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

  (四)擅自更改项目批复建设内容,包括改变建设性质和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增加建设投资等。

  (五)盲目贷款建设。

  (六)不按规定招投标,或者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

  (七)责任制不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管理粗放。

  (八)不按财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存在安全漏洞。

  (九)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权谋私。

  (十)不按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十公开”制度。

  四、治理工作依据和要求

  (一)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决防止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拍脑袋决策、搞政绩工程,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项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落实以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重点查处不按照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存在隐患、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典型案件。

  (三)按照卫生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论证要求,严肃处理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项目单位,确保项目建设规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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