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审的通知
有关区经委、卢湾区现代办: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能级和水平,规范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根据《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经规(2008)375号〕要求,现就本市2009年度已授牌的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年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已授牌的81个创意产业集聚区,已立项但未验收的创意产业集聚区不纳入本次年审范围。
二、年审工作要求
1.有关区经委、卢湾区现代办(以下统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域内各创意产业集聚区,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审登记表》(以下简称《年审登记表》,)。《年审登记表》及相关附件的纸质版应一式两份连同光盘一并报送区主管部门。
2.区主管部门依据《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本区域内申请年审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分为建议通过年审、建议整改、不符合年审要求建议取消三种。
3.区主管部门填写《创意产业集聚区年审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年审汇总表》,见附件2),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各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年审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年审汇总表》的纸质版,以及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刻在一张光盘上)一并报送我委都市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