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企业根据销售给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旧家电数量和运送距离,直接向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运费补贴。运费补贴由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标准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执行。家电拆解处理企业每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垫付资金补贴。
(二)鼓励汽车“以旧换新”的相关政策。
按照《通知》及
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做好与本市现行“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的有效衔接,制定以下政策:
1.补贴范围和标准。一是对适度提前一定年限报废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二是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规定的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车型给予每辆车3000元至6000元的补贴。
2.实施期限。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上述2项政策共同执行期间(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同时符合2项政策要求的,可选择其中一项申领补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办理日期为2009年8月24日至2010年6月30日。
3.部分已淘汰“黄标车”补贴方式。为鼓励车主积极参与提前报废“黄标车”,对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1日期间,已按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领取补贴资金的车主,凡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就高申领“黄标车”淘汰补贴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差额部分;符合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但未领取补贴,且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选择一项政策全额领取补贴。(三)补贴资金的申报办理程序。
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和办理的具体程序,由市商务委、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切实把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