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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及财政部等部委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做好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实施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推进消费结构升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动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有关政策
  (一)鼓励家电“以旧换新”的相关政策。
  本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地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1.补贴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家电产品。
  2.回收和销售企业的确定。本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销售企业)。
  3.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户口的居民或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以下统称购买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产品,均可申请享受财政补贴;同时对回收企业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4.实施期限。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实施期限为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5月31日。
  5.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向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取得“以旧换新”凭证后,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可以按照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若销售企业对新家电进行打折促销,则应在打折促销价格的基础上再给予购买人销售价格10%的补贴。其中:电视机补贴上限为每台400元,冰箱(含冰柜)补贴上限为每台300元,洗衣机补贴上限为每台250元,空调补贴上限为每台350元,电脑补贴上限为每台400元。补贴资金由销售企业垫付,直接从新家电销售价格中扣减。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垫付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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