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9〕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基层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等)是有效防范和科学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事关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成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责,加强指导检查,共同推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进行规划,制订、细化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方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培训演练,强化联动能力
加强培训和演练是提高基层应急队伍应急联动能力的关键。各地要根据不同队伍的特点,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要通过演练特别是综合演练,不断提高队伍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从而提升应急联动能力;要通过“大比武”等形式,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进行定期考核,取长补短,共同交流建设经验。
三、加强示范工作,强化制度建设
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是推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各地要结合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五个一”试点工程建设的推进,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点工作,强化制度建设,认真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四、加强资金投入,强化经费保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大投入,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费。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经费渠道,保障队伍的基础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保险福利和日常工作所需资金,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