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和《转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保增长扩内需政策的实施,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上马,涉矿工程日渐增多,给我市矿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一些地方依法管理、使用矿产资源的意识不强,以各种理由规避采矿权审批。一些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偿开采、使用和销售矿产资源,对正常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较大影响。为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规范建设单位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出发,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具体要求

  在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挖山体,开采、挖取宕渣、石料等矿产资源的,应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轨道。采矿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同步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在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审查、论证等相关会议时,应将有关土地、地质矿产相关要求一并提出;对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工程项目,尤其是线性工程,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提醒其将采矿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纳入工程预算。

  (二)国土部门在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同时,应根据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对项目施工是否需开挖矿产资源进行审核。如拟建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就采矿权设置及登记手续提出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