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渝环发〔2005〕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计委(计经委):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本通知附件名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未列入本通知附件名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审批。
四、市环境保护局对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五、本通知附件名录将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适时调整。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名录(略)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