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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凡规划造林绿化用地,优先原土地使用者造林绿化,同时明确其造林、管护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原土地使用者不愿造林的,采取流转、招标、拍卖、租赁等形式落实专业造林公司、造林大户开展造林绿化和管护,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五章 工程建设的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采取财政投入、部门整合、吸引外资、企业融资、群众自筹、市场运作、大力吸引民间资本等形式,通过征收异地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等手段,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一)从2009年开始,列支三年,市政府每年从土地运作收入和整合有关资金中安排3亿元,用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调度落实好工程建设资金。

  (二)各县区辖属绿化资金,在争取国家工程项目补贴、耗材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和整合相关部门项目绿化资金的基础上,由县区自行筹资。各县区政府要安排好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通过其引导和带动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工程建设。

  (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扶贫开发、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项目所涉造林绿化资金,采取经费单列、政府统一整合的方式统筹用于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财政投入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将市域内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和其它高标准建设的通道绿化及重要部位节点绿化作为城郊重点工程(2009年度“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城郊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详见附表一)予以重点补助,其他各项绿化工程作为城郊常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贴。城区市本级资金补助标准为:市园林局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投入;各城区重点绿化工程资金按50%补助,速生树种植工程按30%补助(2009年度“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城区生态绿化工程任务安排表详见附表二)。凡补植补造工程和改造提升工程,要对原有林木进行全面清查并建立档案。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商请部队、武警、预备役等抽调人员对各项工程建设开展秋季检查验收。

  (一)城郊重点工程由市级统一组织有乙级以上(含二级)设计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建设任务进行规划设计,报请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区组织实施。可采取公开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任务,由县区组织具有二级以上绿化工程建设资质的造林绿化企业公开应标的方式(苗木费不进入工程招标预算,实行单独结算),好中选优,确定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并按统一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城区重点工程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报请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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