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 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我市城乡开展的造林绿化活动,具体包括五条绿色长廊、五大森林公园、两条森林景观大道、两条生态花卉大道、六个互通立交、一个外环绿色通道、一个生态片区、朝阳片区的综合绿化、各城区速生树种植等城区生态绿化工程以及通道绿化工程、沿水防护林工程、滩涂原料林建设工程、灾后重建生态修复(改造)工程、生态村镇绿化工程等城郊五大生态绿化建设工程。

  第四条 为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书记总负责,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区委书记、各开发区(新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园林局。

  第五条 工程建设坚持“全民动员、人人尽责,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调度、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工程建设投资主体、造林主体和管护主体,并切实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城郊生态绿化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通道绿化工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