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除公安等管理事项外,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委会可以在综保区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审批;
(六)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委会应当将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和下列简化程序的规定,对综保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者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可以一并进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与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以及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事项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管委会可以结合不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予以调整、简化。
第九条 管委会委托的综保区开发公司对综保区内的土地进行前期基础开发,并为中外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为综保区内的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指导和代办服务。
第十条 综保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城市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划,并由管委会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制定和公布综保区产业政策导向。综保区应当利用我省及俄罗斯资源,发展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国家的出口加工业务,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的加工产业,尽快形成综保区自身产业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