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本市城市“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其中,城乡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人,享受日常医疗救助,年度日常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五)生活服务优待
1、向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生活困难或不能自理的城乡独居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县政府共同承担。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降低受助老人的年龄门槛,并提高购买服务的标准,扩大覆盖面。
2、为江南八区中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无需提供特殊生活照料服务的独居老人,免费安装“安康通”紧急呼叫系统。其中,安装费用由各区政府承担,月租费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降低受助老人年龄门槛,扩大覆盖面。
3、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纯老年人户,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4、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应设老年人专用坐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
5、本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按国家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6、商业、餐饮、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六)维权优待服务
1、各区县人民法院老年法庭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等确有困难的,应给予司法救助,允许缓缴、减缴或免缴有关费用。
2、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服务。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付扶养费,以及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案件,要提供专项法律援助。
3、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主题活动和志愿者行动,发挥各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法律援助服务站点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方便老年人就近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
三、组织保障
加快老龄事业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解决老年人切实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老社会优待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不断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力度。要定期研究涉老社会优待和为老服务的相关工作,尽可能多地制定更加优惠、更加便利、符合广大老年人实际需求的社会优待政策,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相关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有序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