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养老优待
1、各级政府应设立“尊老金”,向具有本市户籍的高龄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所涉经费由市政府承担。90-99周岁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所涉经费由区县政府负责解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视情况放宽长寿补贴发放的年龄。
2、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给予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待遇。江南八区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他区县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3、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给予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待遇。补贴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4、对70周岁及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10%。对80周岁及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其保障金每月按标准增发20%。
5、老年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及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四)医疗保健优待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就医时凭《优待证》免付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就医时凭《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取得惠民医疗卡后,按照惠民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惠民医疗优惠政策。
2、对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两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3、江南八区中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缴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补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其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3类老年居民,按筹资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4、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本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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