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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

  五、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市人事局接收博士后流动入户函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入户指标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博士后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发准迁证,对已领取户口迁移证的不发准迁证,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在入户函件原件上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领取准迁证的由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未发证的不须提供)、入户函件、入户指标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博士后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十一项 国外引进留学生入户

  一、登记内容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留学生在我市办理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四、登记条件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留学生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签发的《留学生入户行政介绍信》(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入户指标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原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市人事、劳动部门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核准接收的留学生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发准迁证,对原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不发准迁证,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在入户介绍信原件上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领取准迁证的由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未发证的不须提供)、入户函件、入户指标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博士后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

  法律依据: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

  一、登记内容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圳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在我市定居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来深圳定居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回国定居证》或《华侨回国定居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境外人员定居复户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其中备注栏需本人注明从何地而来和原身份证号码,如没有身份证号码的,需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技术科申请号码)。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核准,在批准通知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获核准的通知书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港、澳人员入户

  一、登记内容

  已取得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居民入户。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批转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81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登记条件

  港、澳人员入户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年老在港、澳无人赡养需投靠本市子女生活的;

  (二)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的;

  (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

  (四)原籍在本市,因年老回本市落户,本人在深圳有房产或退休金,足以维持日常生活,且生活能够自理;

  (五)老人在香港无依无靠,深圳本市亲戚(属)愿意赡养且有稳定经济来源,保证生活所需的;

  (六)老人在本市仍保留原村里的股份并参与分红,可为晚年生活提供经济保障,村、镇组织同意接收他们回来的;

  (七)原籍在本市到香港定居后不适应生活,要求回深圳定居,在深圳有房产或分红,回来不会给社会造成负担的;

  (八)深圳原工作单位保留有职位,愿意接收回本单位工作的;

  (九)原由市政府派往香港工作已定居,要求回本市安度晚年,政府出具意见同意接收的;

  (十)继承遗产的。

  五、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港、澳人员身份证和回乡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本市直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公证处证明、生活来源证明、亲属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原件各1份);

  (五)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原件1份);

  (六)生活来源证明、房产证明(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入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登记程序

  (一)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港、澳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批准的港、澳人员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本市户口恢复

第一项 "两劳"人员恢复户口

  一、登记内容

  劳改、劳教人员释放、解教、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恢复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原户口在我市因劳改、劳教等原因被注销,现已释放、解教、假释等需恢复户口的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原件1份);

  (二)本市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三)《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九、登记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接到"两劳"人员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值班科长当场在《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民警在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登记时限

  当场核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两劳"人员恢复户口申请,方可办理复户登记。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二项 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恢复户口

  一、登记内容

  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恢复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登记条件

  (一)未落实分配的本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后两年内未分配的往届生;

  (二)分配到西部地区工作选择户口迁回原籍的本市生源的应届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一)《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学校出具的无分配证明或西部地区接收不办理落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毕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户口迁移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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