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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下发上海中资企业试点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下发上海中资企业试点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9]182号)


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上海地区试点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汇复[2009]215号)精神,为促进和规范上海金融机构该项业务的开展,现下发该项业务的操作规程(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联系人:胥良 丁倩兰
  联系电话:58845350 58845331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中资企业试点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中资企业试点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一、中资企业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在上海注册的中资企业法人,贷款人为在上海营业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用于质押的外汇资金仅限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中的外汇资金。
  三、用于质押的外汇应开立专户存放,企业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与质押账户之间的划转由开户行及贷款行根据企业申请和质押贷款合同直接办理。
  四、用于质押的外汇资金开户行与贷款行不一致的,质押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人民币质押贷款合同等资料申请划转,开户行在审核真实性后办理划转,并在交易附言上备注“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及相关人民币贷款合同号,外汇划转后如人民币贷款合同中止或被取消,借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质押外汇划回原账户。
  五、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借款人正常还贷,借款人应在还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质押外汇划回原账户;发生贷款履约的,由贷款行直接办理质押外汇结汇,结汇金额不足以还贷的可要求债务人补足差额,超过部分的外汇退还给借款人。
  六、外汇质押项下的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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