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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高淳县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高淳县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南京市人民政府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高淳县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城市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淳县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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