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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稳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允许情况复杂的学校分步清理到位。根据改制学校去向订立规范计划,有序完成学校的过渡。坚持清理规范和教学工作“两不误”,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扎实推进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教育改革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努力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一)认真做好教师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妥善处理改制学校教师的去向问题。规范为民办的学校,原公办身份教师原则上应回公办学校任教,因工作需要一时难以回归的,可制订计划,分步回归;规范为公办的学校,原自主招聘的教师,具备教师资格的,可由省教育厅组织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录用为公办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妥善分流,但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二)切实维护学生利益。不论规范为公办或民办的学校,都要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学生负责到底。规范为公办的学校,原提前收取、但学生未读满年限的费用一般应予退还,也可根据招生时的约定进行妥善处理。对不愿在规范为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制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规范为公办的学校,要妥善解决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和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确属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形成的债务,当地政府应予化解。规范为民办的学校,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明晰学校资产性质,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奖励有特色、办学规范的民办学校。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完善财务审计和监督等制度,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学校收费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费。学校应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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