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
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009年11月)
为促进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监〔2008〕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我省各地相继开展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兴办了一批改制学校,对特定历史时期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基础教育较快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体系不完善,改制过程中产生了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以改制为名高收费等问题,影响了教育的公益性和均衡发展,广大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时调整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从2006年开始采取“先关门、后清理”的办法,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我省从2006年起全面停止审批新的中小学改制学校,并着手对已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奠定了基础。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总体上不够到位,与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教育公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