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要将销售的五类新家电产品价格及时向购买人公示,不得随意或变相提价;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的家电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使消费者不能够同时享受企业促销打折价和国家以旧换新资金补贴;提倡家电销售企业实行买新收旧“一站式”服务。凡发现违规经营、服务不到位或以任何方式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销售企业资质。
第三十五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拆解处理流程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得将回收的废旧家电改头换面,以旧充新再次出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凡发现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成立北京市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小组,黄卫、程红副市长任组长,刘志、周正宇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推进本市家电和汽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商务委牵头组织实施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各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程;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和拆解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指导相关区县商务部门开展补贴申报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工作,负责销售企业补贴申报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销售企业的招标和资格认定;负责制订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负责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印制;负责家电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资金的补贴发放;会同商务部门对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家电以旧换新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市环保局、市商务委确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切实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和新家电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布12358监督举报电话并负责处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本市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家电拆解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监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规范旧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产品的投诉举报。
市质监局负责对本市以家电以旧换新名义生产伪劣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