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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因配合单位未完成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任务,影响主要责任单位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配合单位该项任务得分按本款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主要责任单位该项任务不扣分。
  (五)日常信息考核工作以市象山港办录用20条信息数量为基准,每多录一条加0.1分,每少录一条扣0.2分。
  (六)相关资料不完整、无法证明该项任务实际进度的,视为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未完成。
  四、奖励标准
  (一)主要责任单位奖励
  主要责任单位考核不分名次,考核分值和工作奖励经费标准采取累进制。凡考核分值达到下列标准的,分别确定考核等级和给予一定标准的工作奖励经费。
  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分数为90分的,奖励工作经费40万元;每增加1分增加工作奖励经费3万元。
  总分在80— 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考核分数为80分的,奖励工作经费25万元;每增加1分增加工作奖励经费2万元。
  总分在60— 80分(含60分)的为及格。考核分数为60分的,奖励工作经费15万元;每增加1分增加工作奖励经费1万元。
  (二)主要责任部门奖励
  主要责任部门考核以自评为主。主要责任部门分别设优秀部门5名、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合格部门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
  同时,为进一步激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考核设先进个人20名,市里10名,五县(市)区各2名,给予通报表彰。
  五、考核组织实施
  (一)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考评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
  (二)考核采取自查与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第一步,由各县(市)区和市属有关部门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和自评,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和自评结果上报市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考评小组;第二步,由市考评小组采取现场检查(或抽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打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值为最后得分。
  (三)最终考核结果报市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予以通报或公布。
  六、其他
  (一)工作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象山港区域统筹发展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附件:1.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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