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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区别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

  1.根据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论证结果确定治理或避险搬迁;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2.对排查中鉴定为危房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B级危房:立即采取措施,修缮补强,消除安全隐患,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C级危房:立即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程序和专业设计方案实施加固补强,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

  D级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再保留的教学点和不准备继续使用的D级危房校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要组织力量全部予以拆除,需要继续使用的进行重建。

  3.校舍安全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的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校舍选址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河流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4.各地要在2009年11月30日前,建立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数据录入并报市校安办;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制订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市校安办。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高中阶段学校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统筹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要主要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举办方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按照“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经费,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各级财政、民办学校举办单位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制订和落实有关规费的减免政策,切实节约投资。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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