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州)物价局工作目标考评自查工作的通知
(2009年11月18日 价发〔2009〕195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价格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价综〔2004〕44号)的规定,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09年度物价工作目标的通知》(川价发〔2009〕51号)。为了搞好2009年度价格工作目标考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规范自查。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价综〔2004〕44号文件的要求,逐条对照2009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好自查,促进物价工作目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目标管理任务的有效实施。自查报告的规范要求主要是:
(一)总体要求。
1、标题统一为:《×××物价局关于2009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
2、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川价综〔2004〕44号文件规定,不能以工作总结代替自查报告,无规范自查报告,不予考评,自查报告以上行文格式报省物价局,其规范程度直接影响考评得分。
(二)自查报告内容及文字要求。
1、条理清晰、内容翔实。
2、对照省物价局下达的工作目标逐条说明,简明扼要。
3、年度价格调研任务不作为报告内容,但需填写《×××物价局2009年度调研任务完成情况表》(附后)和调研文章一起随报告上报,单独记分考评。
(三)《×××物价局2009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表》(附后)填写要求。
1、目标内容:按照省物价局下达的工作目标如实填写。
2、目标完成情况:对照目标内容填写实际完成数,完成比例。
3、加减分:指本项目中超额完成工作目标加分或未完成工作目标扣分。
4、调研加分:完成调研任务在工作目标分值外加5分,超额完成不加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5、奖励加分:即《×××物价局2009年度获奖励加分情况表》(附后)的总分。
6、备注:对加、减分原因的说明,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物价局2009年度获奖励加分情况表》(附后)填写要求。
1、必须是本单位本年度获得的国家、省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奖励。
2、奖励加分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依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