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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备案类减免税,由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于首次办理申报减免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报备案后,自行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一)有关减免税情况的书面说明,列明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产行为税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登记表》(附件1);
  (三)财产权属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批准文件、认定书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四条 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
  (一)政策性减免税
  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申请条件具体参照有权部门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
  (二)困难性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年度经营困难,连续三年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濒临倒闭等状态。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2.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3.纳税人年度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
  4.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资料(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的帐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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