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9]第166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