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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农字[2009]8号)


各郊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精神,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参合人员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作用,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差距,现将做好2010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
  2008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市层面实现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制度框架、统一补偿项目、统一工作目标”,学生儿童补偿政策与城镇医保衔接的“四统一、一衔接”制度设计。2009年又进一步强化全市的综合管理,统一规范“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统一试行乡镇卫生院“零起付”补偿政策;统一住院补偿“封顶线”18万元;统一推行“出院即报和随诊随报”。
  2010年,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和已有制度框架基础上,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扩大参合受益范围,让参合人员得到更多实惠,提高保障水平。
  (一)认真做好参合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参合原则。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作用,尊重每个参合人员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益,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参合,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补助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筹资标准。落实2010年本市人均基本筹资达到520元的标准,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人均医疗卫生支出增长和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等情况,适当提高参合筹资的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可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二)科学调整补偿政策,提高保障水平
  1、补偿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5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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