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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龙头学科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要定期向省卫生厅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科建设情况。对未按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省卫生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中止建设任务等措施。
  第十三条 龙头学科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中期考核和验收。龙头学科中期考核主要检查各学科建设工作状态、经费使用状况,以评估该学科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验收考核按照龙头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通过学科建设促进业务发展,实施新技术和适宜技术,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情况。
  3.在辖区内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4.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情况。
  5.对外学术交流,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变化情况。
  6.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使用和配套条件的情况。
  7.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学术论文情况。
  8.当地政府部门、所在单位支持学科发展的政策支撑与实施情况。
  9.学科进一步发展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四条 龙头学科建立滚动管理机制。对于通过验收的学科,经省卫生厅审批,正式授予“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称号,成绩优秀的可优先进入下一周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学科予以警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款,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延期评估,一年内仍未能达到学科规划建设目标者,取消龙头学科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各通过验收的龙头学科挂牌后,在下一建设周期中如建设水平明显下降,不能达到龙头学科建设要求者,将撤销其“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称号。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龙头学科建设作为本地区卫生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龙头学科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学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优先保障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龙头学科建设经费主要以各龙头学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投入为主,每年建设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经费,努力加快学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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