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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由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人才队伍培训三年计划,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10000名以上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培训10000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由省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2.招聘1000名医学院校毕业生和1000名执业医师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对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给予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订。(由省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教育厅负责)

  3.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水平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3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制定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评审办法。(由省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4.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每所三级医院要与2-3所县级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实行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由省卫生厅、中医药局、教育厅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实行补贴。(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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