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低保、五保户等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从2010年起,农村五保户新农合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起付线以下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等特困居民免交住院预付款,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由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手续。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建立珠江三角洲地区医疗保险共同体,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及服务管理的统一和互通互惠,并逐步推广至全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3.2010年,选择3个市推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县级以上设立专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网点。(由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广东保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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